回流污染和倒流防止器
回流污染是水质污染的一种类型,在《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》《建筑和小区给水排水》第2章第3节“水质标准和防水质污染中提到八种水质污染,如:腐蚀污染、渗漏污染、水体滞留变质污染、直接混接污染、间接混接污染、回流污染、二次污染和其他污染等,其中包括回流污染。回流污染就其实质也是二次污染的一种形式。
对回流污染和防回流污染我们的认识经历了几个阶段。
防回流污染的首次提出
1995年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J15-88第一次局部修订审查通过,当即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国家标准管理组着手进行该规范的第二次局部修订,第二次局部修订着重在缩小与国外规范的差距上,与国外规范相比,我们的差距在于:条文过于原则,表述不够具体,和对防回流污染重视不够这两个方面。回流污染客观存在,对这点不存在疑义,问题在于当时我国没有防回流污染的装置,规范管理组一方面着手撰写相关条文,一方面****和约请有关厂家(上海高桥水暖设备有限公司、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)开发防污隔断阀等防回流污染装置。《规范》的第二次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南宁经过讨论,该次修订工作后因故未能完成,但回流污染的确认从兹开始。
2.2防回流污染在规范中的正式确认
防回流污染在规范中的正式确认是在2003年9月1日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50015-2003的正
式实施。该规范3.2.5条规定了7种情况需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,该规范3.6.15条规定了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值。
7种需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场所为:
⑴单独接出的消防管道;
⑵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吸水管;
⑶游泳池、水景池等充水或补水管(当出水口与水面的空气间隙不能满足要求时);
⑷锅炉、水加热器等有压容器注水管;
⑸垃圾站、养殖场冲洗管、动物饮水管;
⑹自喷灌系统,当喷头为地下或自动升降式时的管道;
⑺与城市供水管形成环网的小区供水引入管。